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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DS认证和SDS认证的区别
欧盟及标准化组织(ISO)均采用SDS术语,然而在美国,加拿大,澳洲以及的许多国家,SDS(Safety Data Sheet)也可以作为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使用,两个技术文件的作用基本一致。
我国在2008年前的标准GBT16483-2000中称为CSDS,2008年重新修订的标准GBT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中,与标准化组织进行了统一,缩写为SDS。
SDS与MSDS 两种缩写在供应链上所起的作用完全一致,仅在内容上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按照《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规定,危险品分为以下类:
1类:爆炸品
2类:气体
3类:易燃液体
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6类:毒性和感染性物质
7类:放射性物质
8类:腐蚀性物质
9类:杂项危险品
货物运输由于受气候和自然条件影响较小,且运输能力及单车装载量,在运输的经常性和低成本性占据了优势,再加上有多种类型的车辆,使它几乎能承运任何商品,几乎可以不受重量和容积的限制,而这些都是公路和航空运输方式所不能比拟的。
其主要内容一般都包括货物名称及其企业标识、主要理化特性、被运输物的危险特性、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紧急处置方法等。目的是为运输单位提供与运输安全性直接相
MSDS相关法规解析
1. CLP法规的过渡-捷通提供CLP MSDS模板,CLP版本的MSDS,CLP-MSDS报告
2009年1月20日CLP法规开始实施。
2010年12月1日CLP法规取代DSD指令,成为MSDS报告分物质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新法规。
2015年6月1日CLP法规将取代DPD指令,成为MSDS报告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新法规。
2. CLP法规与DSD/DPD的相同和不同
相同点:危险货物指令67/548/EC(DSD)、危险混合物指令1999/45/EC(DPD)和CLP法规都是针对-分类-通过标签进行危险交流-包装三个方面问题。
不同点:CLP法规针对工人和消费者,涵盖化学品的供应和使用,但不包含化学品的运输部分内容。CLP法规对DSD/DPD法规的危险品的危险种类和类别进一步详细,向GHS分类制止统一,同时对DSD/DPD法规中的危险术语和危险符号进行了重新调整。
3. GHS与欧盟CLP法规
于2002年在日内瓦通过--**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CLP法规实施后将GHS引入欧盟立法框架中,直接适用欧盟成员国家。但由于CLP法规是基于DSD/DPD的基础上调整的,因此法规中包含了GHS中没有的“对臭氧层造成危险”这一危险类别,这一类别不久之后有望在层面上获得通过加入GHS分类。同时未被CLP采纳的GHS危险类别有:易燃液体4类、急性毒性5类、皮肤腐蚀/3类、严重眼损伤/眼2B类、吸入危险2类、危害水生环境2类和3类急性。
MSDS/SDS编制
编制各种不同版本的MSDS/SDS,包括GB/T 16483-2008版本MSDS(中国)、REACH/CLP版本SDS(欧盟)、OSHA HazCom 2012版本SDS(美国)、ANSI版MSDS(美国)、WHMIS版MSDS(加拿大)NBR14725-4:2012版本MSDS (巴西)、CLA No. 096014570版本MSDS (中国闽台)、MOEL No. 2012-14(韩国)、**GHS版本MSDS等。
编制不同语言MSDS:中文、英语、日文、韩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葡萄牙语、荷兰语、泰语、马来语等。
REACH ESDS制作。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我国关于MSDS及安全标签的强制性使用要求。591号令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同时,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30号公告、总局《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53号令)以及环保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规中也明确指出了危险化学品在进出口、危化品登记、新化学物质登记等过程中需提供MSDS的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