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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家,材料安全技术/数据说明书MSDS也被称为安全技术/数据说明书SDS(Safety Data Sheet)。**标准化组织(ISO)采用SDS术语,然而美国、加拿大,澳洲以及许多国家则采用MSDS术语。
MSDS是化学品生产或销售企业按法律要求向客户提供的有关化学品特征的一份综合性法律文件。它提供化学品的理化参数、燃爆性能、对健康的危害、安全使用贮存、泄漏处置、急救措施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十六项内容。MSDS可由生产厂家按照相关规则自行编写。但为了报告的准确规范性,可向机构申请编制。
欧盟CLP法规的过渡及实施
2009年1月20日CLP法规开始实施。
2010年12月1日CLP法规取代DSD指令,成为欧盟MSDS/SDS报告分物质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新法规。
2015年6月1日CLP法规取代DPD指令,成为欧盟MSDS/SDS报告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新法规。
危险品货运鉴定依据:
**航空运输协会《危险物品规则》IATADGR
**海事组织《**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
ICAO《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
《试验与标准手册》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
MSDS报告的重要性
注意:MSDS上所提供的信息对于使用者来说也许是的信息来源,所以,提供规范、正确而且全面的MSDS报告十分重要。
这就需要选择的机构来为你完成MSDS报告的制作,任何个人或公司如果诱导您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来获取MSDS报告,意味着您需要面临:
1.获得不的MSDS报告(通常MSDS报告的性和费用多少成正比),这样报告往往不被货运公司和客人接受,从而浪费了您的费用和时间,也影响了产品获得更多订单的可能,有时也可能导致供货违约;
2.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MSDS相关标准规定,导致触犯法规问题;
3.由于MSDS报告的不导致货运公司或使用者对产品的错误操作,从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伤害;
GHS与欧盟CLP法规
GHS(**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是于2002年在日内瓦通过,CLP是结合GHS建立的欧盟物质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直接适用欧盟成员国家。但由于CLP法规是基于DSD/DPD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法规中包含了GHS中没有的“对臭氧层造成危险”这一危险类别,这一类别不久之后有望在层面上获得通过加入GHS分类。同时未被CLP采纳的GHS危险类别有:易燃液体4类、急性毒性5类、皮肤腐蚀/3类、严重眼损伤/眼2B类、吸入危险2类、危害水生环境急性2类和3类。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下列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