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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DS是化学品生产或销售企业按法律要求向客户提供的有关化学品特征的一份综合性法律文件。
目前,常见的MSDS需按照16项内容信息为规范编写,包括提供化学品的理化参数、燃爆性能、对健康的危害、安全使用储存、泄漏处置、急救措施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目前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并实行了 SDS 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厂家在销售、运输或出口其产品时,同时提供一份该产品的安全数据表。在国内,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则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我国关于SDS及安全标签的强制性使用要求,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化学品的生产、操作、销售、经营、运输等整个生命周期中都需要提供合规的SDS。
化学品相关企业应重视SDS,**向、作业人员、消费者、公众传递正确的化学品信息,避免因SDS信息错误而导致的巨大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GHS与欧盟CLP法规
GHS(**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是于2002年在日内瓦通过,CLP是结合GHS建立的欧盟物质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直接适用欧盟成员国家。但由于CLP法规是基于DSD/DPD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法规中包含了GHS中没有的“对臭氧层造成危险”这一危险类别,这一类别不久之后有望在层面上获得通过加入GHS分类。同时未被CLP采纳的GHS危险类别有:易燃液体4类、急性毒性5类、皮肤腐蚀/3类、严重眼损伤/眼2B类、吸入危险2类、危害水生环境急性2类和3类。
危险品鉴定业务:
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橙皮书)、**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ICAO TI导则)、**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IATA DGR)、**海事组织《**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协调制度》(GHS) 以及*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等相关**规章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危险性分类检测,并出具适合于空运、海运、铁路、公路、邮政以及快件的中英文对照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 按照《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规定,危险品分为以下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气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类: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品
普通货物及化工品鉴定业务:
根据客户的需求,我中心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橙皮书)、**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ICAO TI导则)、**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IATA DGR)、**海事组织《**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协调制度》(GHS)等相关**规章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危险性分类检测。如果筛分结果表明该货物不属于九类危险品的范畴,我中心将出具适合于空运、海运、铁路、公路、邮政以及快件的中英文对照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并该货物为普通化工品(鉴定书样本详见附件2),以期为空运、海运等相关部门的进出口业务的开展提供的技术支持。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如无说明,溶液指水溶液。浓度>8%的过氧
化氢溶液中添加其他化学品(稳定剂、惰性化学品除外),不属于过氧化氢的水溶液。但添加
其他化学品后,该混合溶液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需按有关规定对其危险危害特性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