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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DS简要说明了一种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性并提供如何安全搬运、储存和使用该化学品的信息。作为提供给用户的一项服务,生产企业应随化学商品向用户提供安全说明书,使用户明了化学品的有关危害,使用时能主动进行防护,起到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化学事故的作用。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并实行了MSDS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厂家在销售、运输或出口其产品时,同时提供一份该产品的安全说明书
MSDS相关法规解析
1. CLP法规的过渡-捷通提供CLP MSDS模板,CLP版本的MSDS,CLP-MSDS报告
2009年1月20日CLP法规开始实施。
2010年12月1日CLP法规取代DSD指令,成为MSDS报告分物质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新法规。
2015年6月1日CLP法规将取代DPD指令,成为MSDS报告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新法规。
2. CLP法规与DSD/DPD的相同和不同
相同点:危险货物指令67/548/EC(DSD)、危险混合物指令1999/45/EC(DPD)和CLP法规都是针对-分类-通过标签进行危险交流-包装三个方面问题。
不同点:CLP法规针对工人和消费者,涵盖化学品的供应和使用,但不包含化学品的运输部分内容。CLP法规对DSD/DPD法规的危险品的危险种类和类别进一步详细,更向GHS分类制止统一,同时对DSD/DPD法规中的危险术语和危险符号进行了重新调整。
3. GHS与欧盟CLP法规
于2002年在日内瓦通过--**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CLP法规实施后将GHS引入欧盟立法框架中,直接适用欧盟成员国家。但由于CLP法规是基于DSD/DPD的基础上调整制定的,因此法规中包含了GHS中没有的“对臭氧层造成危险”这一危险类别,这一类别不久之后有望在层面上获得通过加入GHS分类。同时未被CLP采纳的GHS危险类别有:易燃液体4类、急性毒性5类、皮肤腐蚀/3类、严重眼损伤/眼2B类、吸入危险2类、危害水生环境2类和3类急性。
MSDS是物质安全数据单(MaterialSafetyDataSheet)的英文简写,MSDS也常被翻译成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它是化学品生产、贸易、销售企业按法律要求向公众和下游客户提供的有关化学品特征的一份综合性的法规文件。它提供化学品的理化参数、安全使用贮存、泄漏处置、燃爆性能、对健康的危害、急救措施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十六项内容
危险品货运鉴定依据:
**航空运输协会《危险物品规则》IATADGR
**海事组织《**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
ICAO《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
《试验与标准手册》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
MSDS报告在**贸易中的地位
美、欧等发达国家的法律对环境和职业健康的要求为严格。在化学品的**贸易中,客户常常在购买化学品前,向供应商索取MSDS报告。供应商遵照法律的要求,会及时提供符合客户所在国法律法规要求的MSDS报告。
在美国、加拿大及欧洲国家,一些大中型企业都设有危险化学品管理部或职业健康及环境科学管理部们审核化学品供应商提供的MSDS报告,经审核后符合条件者才有同采购部门进行下一步的商务接触。
因此,MSDS报告质量是衡量一个公司实力、形象以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高质量的MSDS报告,势必增加更多的商机。让具有**水平的公司完成高水准的MSDS报告对促进贸易的成功很关键,是企业有效的形象宣传。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货物危险性鉴定书》的有效期及报告的重出
检测报告当年有效。在报告有效期内,凭原鉴定报告的复印件及申请鉴定单位的委托书(写明报告编号、取件人并加盖申请鉴定单位公章),可重新出具原鉴定日期的正本鉴定书。凡重新出具正本报告,须所运货物必须与初次检测样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