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中的高关注物质通报
根据REACH法规7条2款表明:如果物品中的含有高关注物质(SVHC),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生产商或进口商需根据法规7条4款向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进行通报:
1) 高关注物质在物品中的含量**过1吨/年;
2) 高关注物质在物品中的质量百分浓度**过0.1%。
根据REACH法规7条3款规定:当物品生产商或进口商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包括废弃)下可以排除SVHC物质对人类或环境的暴露,这时即使物品中的SVHC物质满足通报的要求,也可以不向ECHA进行通报。但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向物品的接受者提供适当的指导
根据REACH法规7条6款规定:如果某个SVHC物质的某种特定用途已经被注册,则用于该特定用途的SVHC物质即使在物品中满足通报的要求,也可以不向ECHA进行通报。
谁需要进行物品中高关注物质通报
1) 欧盟的物品生产商
2) 欧盟的物品进口商
3) 非欧盟企业*的代表(OR)
物品中高关注物质通报的执行时间
法规7条7款规定:从2011年6月1日起,当物质根据59条1款确定之后,本条2款、3款和4款应适用6个月。即:
2010年12月1日之**入SVHC清单的,必须在2011年6月1日或之前完成通报义务;
2010年12月1日之后列入SVHC清单的,可在列入日期开始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义务。
物品中高关注物质通报的步骤
1) 关注ECHA发布的高关注物质清单;
2) 分析并确认物品中SVHC物质是否满足通报条件:包括确认物品中是否含有公布的SVHC物质、SVHC物质含量是否大于0.1%、SVHC物质是否大于1吨/年、是否满足豁免通报条款等;
注意:复杂的物品(比如电脑,沙发,汽车)是由多个简单的物品组成。需要分别计算每个简单物品中的SVHC浓度以及同一SVHC物质的年总吨位。具体产品需要具体分析。
3) 准备SVHC通报所需的卷宗并提交给ECHA;
4) 获得高关注物质通报号(通报号的格式:03---) ;
5) 及时新通报(当通报的信息如吨位、用途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新通报卷宗)